广西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前期相关专题服务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现对广西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前期相关专题服务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作如下修改:
*、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年6月**日9时**分”。
*、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第3.2.4款“最高投标限价”的内容,修改为:“þ有,最高投标限价:报价有效范围为:投标报价费率≤**%;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元整(¥*********.**元),最高投标限价仅作为计算暂估合同价的基础。投标人应该结合自身勘察及设计成本、费用水平、市场行情进行竞争性报价,但不得超出报价有效范围,否则报价无效,做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第3.2.5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的内容,修改为:“1.勘察(测)设计过程中所需要的设施与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自行解决。
2.中标报价费率在合同履行期内保持不变。
3.相关评审、审核、审查工作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内考虑。
4.本次招标工作包含招标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内容,但不限于以上内容,若出现漏项工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工作内容由招标人安排。”
*、招标文件第*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1)款“类似项目业绩”中“备注:……(5)业绩为联合体形式中标的,仅认可联合体牵头人方业绩”的内容,修改为:“备注:……(5)业绩为联合体形式中标的,仅认可联合体牵头人方业绩(如属于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业绩的,认可以设计方身份承接的勘测设计业绩)。”
*、招标文件第*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1项“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的内容,修改为:“*、勘察(测)设计费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
1.计费依据
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号)、《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号)。
2.主体工程(含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可研阶段勘察(测)设计费
主体工程(含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可研阶段勘察(测)设计费暂定合同价=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可研阶段勘察(测)设计费×中标报价费率。结算时,勘察(测)费采用以下*种方式计算,以*者中计算的较低金额作为可研阶段勘察(测)费结算依据:①按《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号)中水利工程收费标准计算得出的标准费用×中标报价费率,②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号文)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号)中勘察(测)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出的工程勘察(测)收费×中标报价费率。设计费按《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号)中水利工程收费标准计算得出的标准费用×中标报价费率。最终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3.主体工程(含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初设阶段勘察(测)设计费
主体工程(含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初设阶段勘察(测)设计费暂定合同价=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初设阶段勘察(测)设计费×中标报价费率。结算时,勘察(测)费采用以下*种方式计算,以*者中计算的较低金额作为初设阶段勘察(测)费结算依据:①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号文)中“**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算得出的标准费用×中标报价费率,②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号文)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号)中勘察(测)勘察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出的工程勘察(测)收费×中标报价费率。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号文)中收费标准计算得出的标准费用×中标报价费率。最终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专题、专项
(*)可研阶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前期工作费
1.计费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有关前期工作费的计算规定。
2.可研阶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前期工作费暂定合同价=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可研阶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前期工作费×中标报价费率。合同结算价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
1.计费依据:水利部水规总院修订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报批稿)。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暂定合同价=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中标报价费率。合同结算价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本次招标范围内其他专题服务费暂定合同价=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相关专题服务费×中标报价费率。合同结算价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招标文件第*章“专业合同条款”第**.1.2项“合同价款支付”中“(*)支付说明:……4.勘察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及合同约定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服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包含在合同**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修改为:“(*)支付说明:……4.勘察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及合同约定向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支付账户由联合体各成员自行商定。”
本通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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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号绿地中央广场**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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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监督电话:****-*******、****-*******
招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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